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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抚钢(600399)
公告日期:2018-07-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的。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2018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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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任务:
吃人不吐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