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信通(600289)
主要在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最高法院解释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属于管理型规范,所以有效。只有效力性规范才有效。所以《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基本上是股东自己的自我感觉良好,并不受法律支持。这也是很奇怪的事情,为什么明明无效,股东反认为会有效?既然法律不支持,这条规定本质上就不应该存在!中国人都不讲逻辑吗?
网友回复
股友EPeVOL:
写错了,最高法院解释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属于管理型规范,所以无效。
股友mxZl06:
那你还不去打电话?到怔监惠去啊!我打过了,没你专业啊!快去,晚了黄花菜都凉了!
股友EPeVOL:
判决是对的,打啥电话?
股友EPeVOL: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以上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型规范,不受法律保护
股友EPeVOL:
最高院民一庭执笔法官吴晓芳还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63辑)上刊登对题述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友91B7K1:
只有伪造担保才是无效的,违规担保本来就是有效的。伪造担保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股友AyKNZ9:
是与非,一眼明了,怎么去的怎么来,关键还是人治,有没有人去碪乱拔正,任由一窝闹哄哄,社会公平,人民信任,国家信仰不是长了虱子把头砍了这么简单,也不是长了虱子把几根带虱卵的头发拔了就没有了,而是要有一个好的环境从日常卫生做起,谢谢大家
好友家:
法律本身是圆的。切入点的不同,结果就不同,结束点的不同,结果也不同,类似蚂蚁克大象,压根就没有不会输的条款。不论条款多厉害,总有一两条在角落里,一旦出来就克死它,不知道你有没有赶脚?我在上中学的时候赶脚到了这点,可惜,我记性不好,要不我就去学法律条款了,背熟条款后,就可以掌控一部分结果。有些结果还是需要别人来掌控的。个人观点,不构成证据,以此依据,后果自担。
已知明牌, 比如先盖的戳,后签的字。这个还没有验证,关键时刻就可以鉴定了,赢只是时机没到。
真正的输赢结果早就有了,没到公布的时候。
你是不是想再多忽悠几百股卖出来啊?我这几百股就不卖。呵呵。有方你就想去。
股友JEJaNbc:
你没理解法律适用范围,属于法盲
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有效,违反公司法,股东起诉责任人
合同法对公司外部有效,违反合同法,公司负有民事责任
股友JEJaNbc:
“伪造担保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这句话没有问题,但你理解有问题。
1、如果是与公司无关的人伪造合同,合同当然无效,责任人属于诈骗犯罪;
2、如果公司内部或其控制人伪造的合同,责任人犯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利益受损股东向责任人起诉,但合同有效,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合同对同和责任人串通一气共同犯罪,如果合同对方没有犯罪,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