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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002806)
公告日期:2018-07-27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锋 股份”)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锋股 份于2018年7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2018年7月11日在指定媒体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8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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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92:
反对票是我投的
股友68cQ3h:
想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