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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

2018年4月1日  9:37:0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60人次

网友提问:

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无代位求偿权,那投保人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的人再次进行赔偿,是不是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liheng***: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受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力,反之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被侵害后,虽然得到了全额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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