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中天金融(000540)
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刻意压低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属恶意欺诈。因有关当事人判断错误而导致交易股权价格偏离价值,最终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害,属于民法上“重大误解”,可要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以上两点由于上市公司重组受监管,可借监管部门而得证据。
网友回复
A踏雪而歌:
2016年以来,截至到2016年8月份,就有金刚玻璃、申科股份、新文化、天晟新材、九有股份、唐人神、升华拜克7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因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被否,占到了2016年现有被否案例的将近一半。
所以,中天再以监管加强为免责理由毫不充分。
A踏雪而歌: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符合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如果并购重组项目对上市公司无益,则必将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进而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本次资产重组华夏尚不能并表,基本构成上面条件。
A踏雪而歌: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应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的条件。
那么中天收购华夏股权的价格为何超出上次接盘者数倍价格?请给与合理解释。
ddgis2016:
所以并表肯定的
Golden_Ark:
艾玛,俺不理解一件事,重组为什么一定停牌?开着重组不是一样吗?给大家关里失去自由合适吗?还有停牌既然有一定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停牌时间?中天股票现在有点硬卖给我们手里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