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以中信为首的发卡行条款够牛!
申请中信卡的卡友们,是不是都在这个条款下低头了?原文:甲方可随时暂停取消或终止信用卡及其提供的服务,而不需通知及申述理由,因此而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直接或见解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Last edited by city on 2004-3-16 at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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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观点:申请中信卡的卡友们,是不是都在这个条款下低头了?
你仔细看看其它银行的类似条款:cool:
是不是都有类似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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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六)国际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国际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领用合约:
3、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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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相应条款要比中信善意。
对于观点:
你仔细看看其它银行的类似条款: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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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卡,领用合约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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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的:
十七、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 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相关规定;
(二) 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 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 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支付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起码,工行还说明停卡的理由。中信怎么就会牛到“不需申述理由”呢?
工行只是说“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而中信有权力说对由此造成乙方的r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不承担责任吗?
[ Last edited by city on 2004-3-15 at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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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第十二条
1\银行有权在不需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客户终止本协议,客户需要在终止协议生效日前清偿一切债务,并将卡片交还银行.
2\银行有权在不需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暂时冻结客户帐户,停止卡片使用,在此其间所有交易均属无效,若因此而令银行蒙受的一切损失皆由客户承担.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申请中信卡的卡友们,是不是都在这个条款下低头了?
原文:
甲方可随时暂停取消或终止信用卡及其提供的服务,而不需通知及申述理由,因此而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直接或见解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 ...
都是互相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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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的单方面制式条款有多大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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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观点:不平等的单方面制式条款有多大的法律效力?
不好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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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
我们是成文法国家,这个问题现在很好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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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成文法国家,这个问题现在很好判断的。
已经有的“成文法”相关条款实在只能说是简单,要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也不是输入大小前提就可以直接得出结论的;
即使是成文法国家,要将法官变成机器、将审判活动简单化为输入输出也是不可能的(那是十九世纪甚至更早的观念吧),争议事实的还原、性质的认定、法律条文的适用都不是说能够脱离法官的主观认识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不容剥夺的。
[ Last edited by 93032109 on 2004-3-15 at 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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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法院判定这样的条款无效吗?
还是出了问题以后和银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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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观点:能让法院判定这样的条款无效吗?
还是出了问题以后和银行对簿公堂?
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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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
但从合同法第四十条、消法第二十四条来看,这些条款应该是无效的,但最终法官是否会作这样的认定就很难一概而论了。:(
卡友回复:
建议楼主改改标题吧,并不是中信一家牛,凡是银行它就牛!:P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建议楼主改改标题吧,并不是中信一家牛,凡是银行它就牛!:P
不过还是中信最牛!条款最直白.
卡友回复:
我已经结合两位的意见修改了标题。
卡友回复:
记得去年中消协搞了一个寻找霸王合同条款的运动,对认定的“霸王条款”要求制定者改正。不知道有没有作用,对银行有没有效力?
对于观点:
但从合同法第四十条、消法第二十四条来看,这些条款应该是无效的,但最终法官是否会作这样的认定就很难一概而论了。:(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记得去年中消协搞了一个寻找霸王合同条款的运动,对认定的“霸王条款”要求制定者改正。不知道有没有作用,对银行有没有效力?
消协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其意见对商家没有强制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