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信用卡被盗后问题咨询!
友人的卡是凭签名确认的,但不慎被人偷走,发现后挂失,发现已经有人使用购买了大批东西,请问这类问题如何处理?责任由谁来负?签名的作用究竟有多大?/请大虾指教。
卡友回复:
供参考:
信用卡被冒刷2.7万余元
黄先生在某银行中山分行办理了彩照信用卡一张,按要求,黄先生在卡背面磁条的下方还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银行授权这张卡可凭签名直接消费。
2005年12月中旬,黄先生不慎将卡遗失,但直到同年12月24日才发现,于是立即于当天上午通过电话方式挂失。挂失的时候,黄先生发现,银行卡已于12月17日被他人分别在某超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某珠宝公司处进行了三次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9922元、3118元、14043元。黄先生随后报了警。
虽然报了警,但一时抓不到冒刷卡者,于是黄先生向三家商户追要赔偿。他认为,信用卡上不仅有他的彩照,而且背面也有他的签名,这三家商户作为具有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有义务严格依照有关信用卡操作规程完成结算,在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并且核对原告信用卡上的彩照与原告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停止受理结算业务。因此,他认为由于三商户未按操作规程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他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商家承担。
■商家辩称
理由一:原告没有及时挂失
三家商户辩称,按银联的相关规定,信用卡用户对本人所持信用卡有妥善保管义务,但黄先生却在信用卡遗失10天后才办理挂失手续,其没有谨慎保管和及时挂失是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而且根据《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和约》约定,“挂失之前及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小时内挂失风险仍有持卡人承担”,依此约定,原告因信用卡所致的财产损失应由黄先生本人承担。
理由二:收银员已谨慎审查
某珠宝公司辩称,其收银员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认真核对了信用卡的有效期,当时持卡人的相貌与信用卡上的彩照以及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都十分相似,同时为了谨慎,被告的收银员曾让持卡人在签购单上两次签名,确认无误后方予受理结账。珠宝公司认为,自己的员工不是笔迹鉴定的专家,在履行了对信用卡消费的相关谨慎审查义务后,不能对其再提出不合实际的专业要求。
某超市也称,他们对财务收银员都进行过专门的培训,该职位一般由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员工负责,同时被告规定如收银员出现短缺钱、错收假币或信用卡违规操作等事情,必须由本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全额负责,因此信用卡交易多年来从没出过差错,由此可以证明被告的收银员不可能在没有核实身份的情况下而冒险进行信用卡交易。
某百货公司也表明了该公司员工已经尽了谨慎审查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
商家未履行“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家商户均是某银行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其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工作人员是经过岗前严格培训的、具备审核持卡人的签名(包括笔迹、字样等)、相貌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及彩照相同,持卡人的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的专业技能人员,其不必为笔迹鉴定专家,但其对持卡人的签名、相貌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及彩照是否相符应具有比一般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此为行业稍高的特定注意义务。
但三商户在受理信用卡业务时未尽到特约商户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不符的情况下,仍让持卡人成功消费,致使黄先生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三商户应对黄先生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
而黄先生对所持信用卡保管不善,丢失信用卡后未及时发现并挂失,对可能导致信用卡被冒用、资金遭受损失采取放任的态度,也有过错,对其资金损失应自负30%责任,三商户各赔偿被刷金额的70%。
2006年4月17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某珠宝公司赔偿原告黄某6945.4元;某超市赔偿原告2231.6元;某百货公司赔偿原告9830.1元。
卡友回复:
如果是报失后被刷,银行负主要责任
如果是之前,商家要承担50%责任,其余责任一般由用户自己承担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友人的卡是凭签名确认的,但不慎被人偷走,发现后挂失,发现已经有人使用购买了大批东西,请问这类问题如何处理?责任由谁来负?签名的作用究竟有多大?/请大虾指教。
先报警.: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