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金盾股份(300411)
最近“表见代理”要出风头了。本案“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之一应该是法院首先承认公章是真,之二相对人是善意。这两点都不符合,第一个公章不符合大家都知道,第二个不符合相对人放10天的高利贷就是恶意之举。法院不应该支持民间高利贷盛行。其他的反对条件我相信金盾的大律师应该还有一大把。
网友回复
小马DIAM:
小地方法院,还是河南,真的不想黑,但确实是这些法院都不讲法的。都是人为勾兑太严重
股海三阳:
今天出了个“表见代理”,算是给广大股民长点见识了。这好像又是有点“莫须有”的意味,短短四个字的词汇,就能使一个上市公司“必须有”支付不该负担的责任?法学界可以轰动一下了。
股友AZAZ:
周建灿就是被这个河南的借款人领着长葛法院的法官来要钱 周没钱还 就封银行帐号 哈哈 周是被这个放高利贷逼债走投无路而跳楼的 可见河南的借款人早就居心不良 可恨可恨 周纯 张汛之流可去法院反告其故意行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