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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
公告日期:2018-08-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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