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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达(000048)
公告日期:2018-08-11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张炎辉、王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贵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投票统计结果等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本所律师严格履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应本所的要求,裁定书》;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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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QPVdyK: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