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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300569)
公告日期:2018-08-1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194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2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194号致: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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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一号:
违规!开会投票都没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