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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岭(000655)
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军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钟军忠的诉讼请求。第一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钟军忠已预交),由钟军忠负担。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3066元(金钢矿业公司已预交),由钟军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渭红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代理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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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借壳去青岛:
旧判决书,看差了,天眼查更新了个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