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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000908)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持股比例较小的一方要求解散公司,而持股比例较大的一方希望公司继续经营,双方矛盾导致公司日常经营难以为继。小股东将大股东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确认大股东收购股权的决议无效。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股东会决议合法,驳回了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主张。 矛盾日积月累 公司难以为继 小孙、小张等四人是多年好友,1999年,四人决定合作经商,成立了一家经营钢铁贸易的公司。公司成立时,小孙和小张资金有限,两人共拥有公司24%的股权份额;而小段由于资金雄厚,一人就拥有公司66%的股权,另一位股东小陈拥有10%的股权。虽然股权份额相差悬殊,但2002年他们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还是注重了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此外,章程还约定,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满十年公司即行解散,并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如需延长,则在经营期限届满前75日作出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经过十多年打拼,公司业绩和客户较为稳定,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昔日情同手足的几位股东之间却渐生矛盾。小孙和小张认为小段作为大股东,联合小陈操纵了公司的日常经营,自己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多次协商后,双方矛盾没有化解却越积越深,公司的日常经营也受到严重影响。 2012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究竟是解散公司还是继续经营,双方产生激烈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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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1234:
典型范例已经给出了诉讼的结果。但同时也可能这次诉讼给出了大连德泽药业一段时间的停业折磨。
股友WFuWWy:
如果能收购剩余股权停半年又算的了什么,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