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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002609)
公告日期:2018-08-17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二○一八年八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委托,为公司实行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捷顺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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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啰嗦,是注销还是不注销,小三看不懂,太太教条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