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易华录(300212)
赞同郭教授的说法,国企间就这么回事,犯不着撕破脸打官司。而且,原合同中没有对国商违约的罚则,打也白打,还得协商。这合同条款当初也太儿戏了,纯属君子协定,这也是国商不按期买股的底气。前面和尚兄说的小易完全处置权有误,合同中明确规定是指国富瑞利润指标未达标时,小易才有对7800万的完全处置权,现在国商违约,小易不爽,也只有干瞪眼。这事提交股东大会,也是双方高管推卸责任的做法,有了股东会决议,谁都不能说什么,如有个别小股东要打官司追究国商,决议就是挡箭牌。上会可以,但应该补充合同条款,一个月内你再不买要罚多少多少,或者将完全处置权交给小易。近一年来小易做T猖狂,很可能是小易内部中低层知道国商未进来,所以涨个块儿八毛就跑。近期小易有新资金进来,搞不好是小易高层引进对阵国商,就涨上来老子看你怎么办。总得说来这7800万是明面上的多方援军,对小易股价是好事。
网友回复
股友XJSAAJ:
是的
百哥fubusi:
仔细看看协议在发言,对违约有很严重的处置,且这个钱在监管账户,易华录追责很容易,不像上次肖像
百哥fubusi:
是实打实的增量资金,这点没错
平凡之路123456:
请和尚兄细看,没有对不按期买股的罚则,国商不买,也没对易华录造成任何损失,所以小易不具有对7800万的完全处置权。
对于在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股票的约定如下:
“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在监管账户中留存的7,800万元,应当全部用于乙方(国富商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取得甲方(易华录)A股股票。乙方应当在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的12个月内完成前述股票购买,并在前述约定的条件下享有对购买甲方A股股票的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机、购买价格、购买数量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乙方承诺该等股票锁定期至乙方业绩承诺义务履行完毕。若乙方出现应赔偿甲方而未及时赔偿的情形,甲方具有对监管账户资金以及该等股票的完全处置权,用于结清乙方应赔偿甲方的金额。”
百哥fubusI:
你敢挑战老司机,信不信老司机用唾液和钱砸s你?!老司机说什么都是对你,你新司机好好听着!
股友ZLim9H:
我仔细看了协议,觉得你说的有道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