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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
公告日期:2018-08-2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第164号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鼎股份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中鼎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625,975,944股,占中鼎股份总股份的50.7115%,均为截止至2018年08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595,99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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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69413473405954:
从28元到现在11元了。机构不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