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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002075)
公告日期:2018-08-2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召开的。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2018年8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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