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万科A(000002)
万科厦门办公房当作商住房出售,遭电视台曝光:律师解读 1明明是办公属性的楼房,但制作出来的户型图和样板房却是居住性质的楼房,这样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制作宣传使用的户型图和样板房应该客观、真实,这是经营者的法定的义务,法律赋予监管部门不定期的抽查。如果经营者有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或有欺诈行为的,不但要原价赔偿,若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损失;若合同依法被撤销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现在业主们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应该怎么做?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以欺诈行为将不能用于居住的商业用地宣传成可以居住使用,并因此让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购买了房屋,所以,最有利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的证据,只要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院的采纳的,是可以推翻购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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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民新网友:
电视台曝光厦门万科云城把办公楼当商住楼出售。
股友p04ZjO:
福建新闻频道8月24号19点《律师在现场栏目》报道了万科不可告人的秘密,谁看谁受益,拨点时间去看
股友p04ZjO:
作为上市企业,龙头老大,欺骗老百姓,这种黑心企业,您说能立足吗?
股友gvAFNv:
万科这样欺诈销售,不应该
股友p04Z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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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民新网友:
股友p04Z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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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民新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