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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300652)
公告日期:2018-08-30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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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言大准提:
规范了对高管的减持制度,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