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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减持前要公告,而解禁是公司要履行的职责

2018年8月31日  21:42:17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294人次

网友提问:

光威复材(300699)

解禁归解禁,减持归减持,大家要明白,解禁不等减持,减持是要提前公告的,这次公告是公司履行义务而已,真正持有股份的机构或基金在减持前需要提前公告减持方案及减持数量。这说明还没有减持吧。

网友回复

风轻云淡自得其乐:

大宗交易,不用提前公告的。

中华的山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6月)》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6月)》等相关规定,公司5%以上的股东需提前公告减持计划。本次解禁的股东无一达到标准,不需公告

痴头芽:

11.2年的吧龄,发这样的帖子,呵呵达

闲看股海沉浮: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闲看股海沉浮:

1、覆盖对象
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
2、集中竞价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闲看股海沉浮:

1、覆盖对象
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

单独把这个拿出来强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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