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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600256)
公告日期:2018-09-04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A0485号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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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徐来时:
国枫是排名第一的证券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