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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002464)
公告日期:2018-09-0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9月4日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春旭路258号东安大厦1701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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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巴菲特:
涨不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