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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2016年4月27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了双

2018年9月6日  11:41:34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11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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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600556)

2016年4月27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备忘录中约定:鉴于第一被告在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对第二、三被告进行资产重组,若重组成功,原告可获得人民币15亿元的回报。当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签订了《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第二被告为担保方,第三被告为目标公司。约定:第一被告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第三被告6.66%的股权(暨26,301,701股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对价为人民币7亿元,并分两次支付。原告在达到协议第五条5.1约定条件后支付人民币3亿元定金。第一被告将此款用于实际控制的第二、第三被告资产重组事宜。股权交割后,支付人民币4亿元。同时,就违约责任还约定,如果违约,第一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还需支付该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双倍作为违约金。鉴于第一被告实际控制的第二、第三被告资产重组事项面临资金困难,原告再次以借款的名义向第一被告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资金支持。原告出于善意,也为了更好地帮助被告履行上述协议,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于当日再次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第二被告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若第一被告在借款期限截止日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借款本金,则双方同意可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未支付的股权对价中扣除。第二被告对本《备忘录》项下、《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借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提供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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