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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300097)
公告日期:2018-09-07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高文晓律师、孙小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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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CKQvAe:
哈哈、可能吃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