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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000420)
公告日期:2018-09-08 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核查意见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太平洋证券”)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了2017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故太平洋证券需要对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吉林化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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