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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000962)
公告日期:2018-09-08 法律意见书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兴业书字(2018)第142号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 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杨玉君、张煜恒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 本次大会的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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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AJY669:
投资不过山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