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康得新(002450)
2018-09-07 03:17:00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9月6日就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当前市场相对低迷的时期,这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市场回归理性。”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现行规定不完善 公司回购积极性不高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股份回购情形,简化了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还建立了库存股制度。 “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回购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注销回购股票后,可以减少权益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能够将账面多余现金返还给投资者,降低自由现金过度投资的代理成本,三是作为库存股保留后,在日后有资金需求时,可用作出售、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等用途。”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网友回复
股友CsMTdu:
股友CsMTdu:
醇亲王033:
“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回购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注销回购股票后,可以减少权益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能够将账面多余现金返还给投资者,降低自由现金过度投资的代理成本,三是作为库存股保留后,在日后有资金需求时,可用作出售、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等用途。”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股友CsMT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