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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002602)
公告日期:2018-09-1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纪华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8H1144号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世纪华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30日发布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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