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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宜(002089)
公告日期:2018-09-1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第179号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海宜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海宜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海宜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5名,持有新海宜491,755,836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1,691,136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64,700股。均为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海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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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连续涨停的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