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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300505)
公告日期:2018-09-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彭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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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888:
开会有毛用,每天一个新低!你们自己把股价看看,114元多跌到21多。现在你们还没有一点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