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杭汽轮B(200771)
问1 杭汽轮B(200771) 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十四)5.规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我们公司“搬迁补偿协议”(不同于征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达到12.99亿元人民币,是否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问2 杭汽轮B(200771) 同在杭州市区的航天通信今年4月签暑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航天通信称“本次拆迁补偿事项属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问杭汽轮B是否也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审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网友回复
长期股东771:
股友MOpRnm:
航天通信拆迁补偿正好是对面地块拍卖成交价的45%
股友6HN3wx:
补钱的就归我,亏的就归上市公司
长期股东771:
时机成熟再起诉
胖肥牛:
可以啊!大家一起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