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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大家来看一个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例:2016年9月26日,北京四中院在基本遵循最高

2018年9月20日  15:41:26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007人次

网友提问:

中南文化(002445)

大家来看一个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例:2016年9月26日,北京四中院在基本遵循最高院上述裁判意见的情况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372号中认为“《公司法》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规定约束交易相对人。故该规定系管理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并不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北京四中院的上述判决作出后,债权人及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均不服故上诉至北京高院,上市公司坚持认为“大福公司是上市公司,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广发银行宣武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大福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北京高院在2017年6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将北京四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其中北京高院认为“鉴于上市公司属于公众性公司,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故二者在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亦有明显的不同。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执行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

网友回复

巴菲特来照样套:

北京高院: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即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将会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息,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故认定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即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无效!

巴菲特来照样套:

没人给哥点赞吗?哥给你们涨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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