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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000040)
公告日期:2018-09-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511号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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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m就是玩:
爱吃火腿的鼠小弟:
哈哈哈 已经投票了
股友eZMyMq:
有卵用啊
股市努力:
股友iCgRj5:
股价上涨才是硬道理,逆市砸盘的主力吃
必须推倒重来:
开你妈逼会,操纵股价,等着出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