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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300256)
公告日期:2018-09-27致: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议案1、《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议案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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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kanjang1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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