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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实战)中国裁判文书网推荐案例: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股民诉芭田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二审民事裁定

2018年10月8日  11:56:35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54人次

网友提问:

股市实战(gssz)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律师资格以及上海交大工学硕士学位的周爱文资深律师的团队,愿意为大家提供及时有益的信息和尽力的帮助。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定书作出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股民代理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广东省鹏浩律师事务所周文斌律师。姚雪萍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发布日期:2016-09-05浏览:564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雪萍,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周爱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斌,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培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侦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雪萍因与被上诉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大华会计师所)、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芭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网友回复

股友Auu2:

看得一头雾水

专业看年报:

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文,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拥有版权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不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股民可以直接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的典型案例,对于广大股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专业看年报:

此类案件对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值得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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