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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实战(gssz)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律师资格以及上海交大工学硕士学位的周爱文资深律师的团队,愿意为大家提供及时有益的信息和尽力的帮助。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简要情况:取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是广大股民、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学者一直关注和呼吁的事情。同时,这也确实能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有案必立”的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在无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下,针对股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所赔偿规定》)提起的诉讼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作出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裁定,并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生效裁定书。由于对于此类案件到底是否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才能受理问题,一些律师以及众多股民也确实还存在疑惑,故有必要将此类案件予以公开并希望得到大家的关注。由于无意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拥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2018年7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浙民终17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公开披露。该案件中,股民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年报出具不实报告,于是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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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流水001:
利空还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