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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发展(000897)
公告日期:2018-10-12以下原则:(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公允的原则;(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三)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五)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程序及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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