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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000078)
公告日期:2018-10-13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站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局于2018年9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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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股啊:
然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