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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化(000403)
公告日期:2018-10-1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 专项服务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专项服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专项服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鉴证等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专项服务工作的要求。3、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专项服务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专项服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张晟杰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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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886: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