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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002413)
公告日期:2018-10-1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9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8年10月16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理工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0月16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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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TEttJN:
快爆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