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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601666)
公告日期:2018-10-2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平煤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卢钢律师、刘天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9点30分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民主路2号平安大厦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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