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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603167)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早已得到监管政策允许,但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4种公司回购股份情形:减少股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权激励、收购异议股东股份。未明确“护盘”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事由。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于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多位接近立法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次修法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护盘’是一种通俗说法,实际上是指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保障股票正常交易。市场上有时会出现一些异常波动,这种波动脱离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在特别情况下,上市公司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干预是正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告诉记者。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要求很严,这些情形已经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赵旭东说。 事实上,上市公司出于“护盘”回购股份已经符合监管政策要求。 中国证监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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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fBkmYY:
股份望渤海轮渡及时增持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