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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
公告日期:2018-10-19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65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披露了《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了《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其中董事会部分决议中出现了弃权票的情况。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1、我部关注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投资”)曾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超投资分两次转让你公司29%的股份给鑫腾华,其中第一次20%的股份已过户完成。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5.4.2条之约定,中超投资应将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占总股本的9%)的表决权在交割之前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鑫腾华行使。有媒体质疑,中超投资扣除已委托9%股份的表决权后,实际的有效持股比例仅为8.06%,因此不具备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1)请中超投资核实上述委托表决权安排是否属实;如是,请中超投资仔细核实并说明其持有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并就其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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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f303531111:
玩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