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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000581)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完善股份回购规定1小时前新华社101评论智能语音版约10分钟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分析解读公司法修改聚焦股份回购,这七种情形公司可回购股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对草案作了说明。三处修改我国现行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过了数次修正。此次修正并非公司法大修,主要是针对涉及股份回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相关修改。刘士余表示,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从三个方面对该条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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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炒新股1973:
坚决支持公司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