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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000898)
公司法修订对回购做重要修改 刘士余:为稳资本市场预期提供法律支撑10-23 00:26??来源:中国证券报14评论资本市场再迎重大利好!10月22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对此,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此次修正案草案出现了三大变化,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补充上市公司回购的规范要求。事实上,“回购”已成为今年资本市场热词之一,今年以来A股的回购规模已创下历史新高。回购比例上限提至10%此次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本次修改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草案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限由5%提升至10%,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也由1年提至3年。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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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当时表示,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回购并注销本公司股票。今年以来,仅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回购并注销股票数额接近6000亿美元。当下,A股市场大量上市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大量股权质押贷款频频暴雷,股市下跌更加剧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此恶性循环,不仅暴露了主权资本价格控制权旁落的风险,而且推高了我国以资产价值计算的企业杠杆率。
黄奇帆认为,理论上讲,股价破净是最适宜上市公司回购并注销股票的时候。资本市场需要从监管角度破除一些制度障碍,鼓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