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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我在证监会再次完成的投诉内容: 金浦集团收购沧大集团间接控股沧州大化600230

2018年11月2日  9:21:05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89人次

网友提问:

沧州大化(600230)我在证监会再次完成的投诉内容: 金浦集团收购沧大集团间接控股沧州大化600230

我在证监会再次完成的投诉内容:金浦集团收购沧大集团间接控股沧州大化6002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那就一定要公布收购中涉及沧州大化的评估价(发布要约提示公告)。而金浦集团以后续"分立"为名避开要约提示公告。收购未完成就“减持”,这不是欺骗证监会和全体股东吗?符合法律规范吗?如此,岂不是废除要约吗?至于收购完成后的分立/减持,不管成不成,也是后面的事,且必须获得集团/国资委同意,且经过一年沧大利润多了十多亿,减持不可能降价!

网友回复

股友uZGhSX:

如果证监会回答说:没有违规,那也安心了。就当学习,玩一回。
感觉一定多多少少有违规。

东方财网000:

哈哈,亏了就告,好方法,赶快告,为什么大盘从3000点跌到2500点

不会炒股34437:

炒股别当韭菜

股友uZGhSX:

你也不休息,哈哈哈哈

mfrdyf:

金浦东裕的计划:
若对大化集团 进行分立,方案如下: 大化集团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分立出两个新的主体,沧州大化 46.25%的股 权分别由两个分立主体持有,其中,分立主体 A(以实际经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 持有沧州大化约 23.58%的股份,由金浦东裕 100%控股;分立主体 B(以实际经 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持有沧州大化约 22.67%的股份,由沧州市国资委 100%控 股。存续的主体仍保持股权结构不变,金浦东裕持股 50.98%,沧州市国资委持 有 49.02%,除上市公司股份外的其他资产、负债、人员等仍保留在存续的大化 集团中。
但是:
公司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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