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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唯一能够代表北京科兴行使法人权利的唯一主体就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潘爱华

2018年11月2日  19:07:28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81人次

网友提问:

未名医药(002581)唯一能够代表北京科兴行使法人权利的唯一主体就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潘爱华

(2018)京0108民初49733号裁定结果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现潘爱华作为工商登记的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科兴撤诉。案件受理费 35 元,由原告北京科兴负担。

网友回复

沙漠乞丐581:

天平进一步倾向未名生物!今天拉个版,祝贺一下?

Dasong:

尹已成笑话

未名药丸:

此次涉及的诉讼,是在股东知情权诉讼期间由北京科兴提起的诉讼,要求北大未名集团、未名医药、未名生物、潘爱华、杨晓敏、赵芙蓉、罗德顺、张敏学、丁学国等九被告归还4月17日-5月19日期间以暴力冲击方式从北京科兴盗取的会计凭证共计2453份。该案于8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

但是,由于潘爱华是工商登记的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他于10月29日代表北京科兴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诉申请。由于法院认为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便裁定准许撤诉。

对此,北京科兴表示,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潘爱华有权代表北京科兴应诉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首先潘爱华已经被北京科兴董事会依据北京科兴章程予以罢免,虽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但其已不具备北京科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北京科兴新任负责人的代理人已经提交相应的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司内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以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负责人为准。因此我们认为海淀区法院有关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认忽视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法有关内外部诉讼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的法律规定。

金大公子:

逗逼,你问问尹卫东那个备忘录是什么?

未名药丸:

按《中外合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股东如拟协商董事名额的分配等,必须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

股友YTNR93:

法律就是法律,总会站在正义的一面

股友1QOiwp:

有毛用。该跌还是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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