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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2018年11月4日  13:50:3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95人次

网友提问:

未名医药(002581)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友回复

金大公子: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未名医药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存在对北京科兴情况的重大遗漏,致使公众股东因股价下跌造成损伤。造成本次财务报告中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直接责任人是尹卫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贝贝律师说。

金大公子:

尹卫东做几世也不够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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