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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锐电(601558)首先,“重大违法退市”有4类,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
首先,“重大违法退市”有4类,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依据。3类“社会公众类”重大违法情形在证监会7月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但是只有笼统概述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上交所在退市新规中,就对上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标志。具体有三类。第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第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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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依然延续新老划断原则,时间节点从证监会下发的退市决定算起。
证监会7月27日下发《决定》,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在之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也很明确,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对于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所以,《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才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
对于重新上市,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上交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