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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上普)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为揭露日,上海法院不愧是经济和金融中心的法院啊!

2018年12月1日  10:35:38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36人次

网友提问:

*ST上普(600680)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为揭露日,上海法院不愧是经济和金融中心的法院啊!

在大智慧案中,对原告关于以立案调查公告日为揭露日的主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该公告的内容仅提及“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并未指出信息披露涉嫌违法的具体表现和具体内容,故对于投资者而言,仅阅看该公告并不必然会将其与公司2013年年报建立联系,客观上不具备受到足够警示的条件,因此,该公告日不应作为揭露日。法院审理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证监会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2015年11月7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网友回复

淘金客168:

如果上普保壳成功,至少8亿以上的新增索赔将烟消云散..............

淘金客168:

上海高院审理的陆成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中:本院认为,《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本案中,被上诉人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中,仅提及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该公告既没有被上诉人涉嫌违反证券法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反映出被上诉人系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证券法,故该公告发布不能作为对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公开披露,原审法院未将该公告发布之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无不当。2015年6月19日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系其对中国证监会向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完整披露,该公告的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在其后认定的被上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可完全对应,系对被上诉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完整披露,原审法院认定该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也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虚假陈述行为对所有相关证券的投资者都产生影响,而不是仅仅作用于本案当事人,故对某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的认定应采取统一的、客观的标准。从上海一中院到上海高院的判决中,能确信的一点就是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因为没有揭露出上市公司违法的具体内容,所以不能认定为揭露日。

上海高院审理的陆成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中:
本院认为,《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本案中,被上诉人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中,仅提及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该公告既没有被上诉人涉嫌违反证券法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反映出被上诉人系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证券法,故该公告发布不能作为对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公开披露,原审法院未将该公告发布之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无不当。
2015年6月19日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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